-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61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 【生效日期】2004-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1号)
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城市(含县级市)开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塑造城市整体环境优美洁净,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品牌长久不衰形象,推进我省城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创建活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全国一流城市,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为目标。
我省各城市(含县级市)均可参加创建活动,“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采用不定期考核评选方式,凡达到考核标准的城市,可随时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评选。
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和总体文明水平的重大举措。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制定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营造氛围,大力宣传,让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城市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优越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关于开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方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对人居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作为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和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汇集的城市,其环境质量状况,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体现了一个城市管理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反映了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市民文明素质的高低,是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可以树立起全省优美城市的整体形象,更好地发挥城市功能,充分展现我省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风貌,推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奠定基础 。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长由牛仁亮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福龙和省环保局局长王树静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绿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爱卫会、省总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创模"活动的申报组织、考核验收和审查评定等工作,并对“创模”城市进行指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创模”城市申报的相关指标进行把关、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对重要考核指标可行使否决权),参加实地考核验收。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两部分:
(一)基本条件
1、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2、连续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全省前列。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不低于210天。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包括地下水及地表水)。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2、社会经济指标
(1)GDP>7000元/人。
(2)经济持续增长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自然增长率<全省平均水平。
(4)单位GDP能耗<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用水量<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3、环境建设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
(3)城市气化率>85%。
(4)城市集中供热率>30%。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6)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无工业危险废物擅自排放。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指标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3)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4)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60%。
(6)制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
四、方法步骤
(一)城市申报: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创模”规划。县级市还需提供市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及工作目标、计划等。“创模”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正式下文批复。
(二)考核验收:“创模”工作达到要求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向“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模城市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后,将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内容包括: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含图像资料);对考核指标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申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由考核验收单位随机抽取。
(三)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并对公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命名:达到“创模”标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议通过后,由"领导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命名,并公开授牌。
(五)复查: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另行通知。同时,建立警告机制,对获命名的城市出现突出或重大环境问题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出现同一环境问题的,撤消命名。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两次复查不合格的,撤消命名。
五、奖励制度
(一)获命名的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评选;
(二)获命名城市的市委书记、市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
(三)获命名城市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环保局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
(四)在“创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获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等各种先进的评选。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试行)实施细则》由省环保局另行下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