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对外 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对外
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1年2月17日川府发〔1981〕15号)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已经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省府各部门(包括所属单位)在外事活动中,如确有需要赠送礼品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如所赠送的礼品超过国发〔1980〕283号文的有关规定者,由省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外事交往中,对难以谢绝而收受的礼品,除遵照国发〔1980〕283号文中规定的小礼品、纪念品和食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外,其它礼品一律上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礼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交或自行处理。
三、对外国人赠送的专用品,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由受礼单位留用。
四、省府各部门(包括所属单位)对在外事活动中所收受的礼品至今尚未清理上交的,应即按照有关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以前进行清理列表上交,逾期不交,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今后对外事活动中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品,可按规定随时上交。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地在外事活动中有关赠送和接受礼品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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