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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5-29
  • 【生效日期】2006-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6〕25号)




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公司质发〔2006〕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和资源条件与原单位无变化,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1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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