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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建办质[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交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事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渠道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属《通知》中规定需要及时上报建设部的事故,必须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对《通知》中要求4小时之内和12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故,除通过网络上报外,还应按《通知》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我部值班室。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二、上报机构和责任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指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请各地认真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并于6月15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三、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事故时,各地仍然使用2003年实施《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时我部质量安全司授权各地使用的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各地如变更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交接后及时变更密码,防止密码外泄。

四、违反上报时限的责任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自动统计的各地上报周期,我部将对上报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或迟报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补报

对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属于《通知》规定上报范围的事故,请于7月31日前通过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补报完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顾宇新 电话:010-58934464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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