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函〔2002〕258号
- 【发布日期】2002-11-21
- 【生效日期】2002-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2〕25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1月12日 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