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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76号
  • 【发布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76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6〕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是由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AECL)提供的专用于坎杜(CANDU)型反应堆燃料通道的基准检查设备。该设备使用过程中受到了放射性污染(表面沾污和活化),完成反应堆燃料通道检查后,需将该相关检测设备返运回加拿大。该活动的正当性理由是充分的。

二、运输采用的货包均属于A型货包,其中申报的5#、6#和8#货包等级为III级(黄),运输指数(TI)最大不超过7.6;20#货包等级为II级(黄),运输指数(TI)不超过0.3,上述货包符合我国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的要求。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对运输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危害。从核与辐射安全角度,我局同意上述货包出境运至加拿大。

三、在装运活动中,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有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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