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4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19
  • 【生效日期】2006-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4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4号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苏丹、匈牙利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近日,苏丹畜产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25日在其境内3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匈牙利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OIE紧急报告,6月4日在其境内1家养鹅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苏丹、匈牙利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苏丹、匈牙利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3月25日后(含3月25日)启运的来自苏丹的禽类及其产品和2006年6月4日后(含6月4日)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3月25日前启运的来自苏丹的禽类及其产品和2006年6月4日前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苏丹、匈牙利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