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3
- 【生效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结合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电力警务室,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交,绝不能以罚代刑。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四、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以利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奖励制度,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实施群防群治。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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