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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11号
  • 【发布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04-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监测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劳动力调查制度建立和顺利实施。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精心制订调查实施方案,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统计制度,充分利用劳动力调查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制定符合我省的就业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为使调查数据对省、市二级都具有代表性,更好地满足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我省调查样本规模将在国家样本基础上适当扩大。样本扩大所需的调查经费由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方案由省统计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四、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内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为使劳动力调查结果对县(市、区)一级具有代表性,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调查样本规模,所需调查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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