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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6〕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

(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

(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

(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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