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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114号
  • 【发布日期】2006-11-17
  • 【生效日期】2006-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省总工会、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煤管局 省总工会 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5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省确定的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煤炭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规范煤炭资源整合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并报送本地区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并报送本行政辖区内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对照国家规定的16种关闭煤矿类型,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标准和要求,并指导本行业实施;审核并确认地方基层政府提出的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提出应整顿关闭的煤矿名单。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审核确认各地整顿关闭煤矿名单,对煤矿整顿关闭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等。
三、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左右;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6年至2007年6月底关闭煤矿417处,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的关闭煤矿目标分别是45、44、93、23、15、48、31、107、11处;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底关闭煤矿251处,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的关闭煤矿目标分别是26、30、56、14、9、28、18、64、6处,到2010年全省小煤矿个数力争控制在1000处左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四、规范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程序
(一)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整顿关闭目标和省“十一五”煤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各市(州、地)整顿关闭煤矿目标,并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整顿关闭煤矿目标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对照国家规定的16种关闭煤矿类型,进行全面核查,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出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汇总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报来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报来整顿关闭煤矿名单、关闭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进行确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布后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顿关闭。
(三)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对于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矿,由有关煤矿证照颁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相关证照。整合后新的企业业主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法定手续办理、变更有关证照,由有关煤矿证照颁证机关注销原有相关证照。
五、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标准,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供电部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正式书面通知后,负责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依法查处向非法煤矿转供电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和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有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要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依法清理基建、改扩建矿井。对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核准煤矿新建项目。对所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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