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 【发布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关于批准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枝府函[2005]1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枝江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高粱:符合GB/T8231的要求,容重≥720g/L以上,外观应颗粒饱满,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杂质少。
2.小麦:符合GB1351要求的地产小麦,容重≥730g/L以上,外观应颗粒饱满,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 杂质少。
3.水:符合GB5749的要求,酿造用水采用保护范围内的深井水,pH值为6.8至7.2,铁≤0.03mg/L,锰≤0.05mg/L,硬度≤250mg/L(以CaO计)。
4.谷壳:要求色泽正常,无霉变,并且拌料单独清蒸排杂。
(二)大曲。
以符合GB1351要求的地产小麦为主体原料,在保护范围内的特定气候和微生物条件下制成的中高温大曲。生产用的大曲贮存期应不少于3个月。
(三)生产控制。
酿制采用红高梁作为主料,谷壳为辅料,中高温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老窖池为发酵设备,采用双轮底糟和翻沙发酵的质量措施,每年春季3月中下旬到11月中下旬为制曲生产时间。按照季节不同,入窖淀粉含量控制在14%至17%之间,大曲用量为投粮的20%至25%,谷壳用量为投粮的20%至30%,入窖糟醅水份控制在55%至58%,量水水温要求高于80℃。发酵期为50天至70天。
窖池要求:酿造泥窖必须采用保护区内黄泥垒制而成,窖龄在20年以上。
从原料投入到成品出厂应不少于1年。
工艺流程:
1.制曲工艺流程:
中高温大曲:小麦→粉碎→加水→拌料→装箱→踩曲→曲块入室→培菌管理→出房贮存→成品曲
2.枝江酒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粉碎→配料→蒸煮→摊晾→下(大)曲→入泥窖→发酵→出窖→蒸馏→原酒入库→贮存→勾兑→包装→成品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浓香型:清亮透明,窖香曲香秀雅,口味绵甜、甘爽,酒体丰满,后味悠长,个性明显,浓香风格突出。
2.理化指标:
酒精度 (v/v,%, 20 ℃ ) |
40.0-59.0 |
35.0-39.0 |
25.0-34.0 |
|
总酸 ( 以乙酸计 ),g/l |
优级 |
0.60-1.60 |
0.40-1.50 |
0.40-1.40 |
一级 |
0.50-1.80 |
0.35-1.70 |
0.30-1.50 |
|
总酯 ( 以乙酸乙酯计 ),g/l |
优级 |
≥ 2.60 |
≥ 2.10 |
≥ 1.50 |
一级 |
≥ 2.10 |
≥ 1.60 |
≥ 1.00 |
|
己酸乙酯 ,g/l |
优级 |
1.50-2.45 |
1.20-2.00 |
0.80-2.00 |
一级 |
1.20-2.40 |
0.70-2.00 |
0.60-2.00 |
|
固形物 ,g/l |
≤ 0.40 |
≤ 0.68 |
≤ 0.78 |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三、专用标志使用
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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