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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 【发布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5号

关于批准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枝府函[2005]1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枝江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高粱:符合GB/T8231的要求,容重≥720g/L以上,外观应颗粒饱满,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杂质少。

2.小麦:符合GB1351要求的地产小麦,容重≥730g/L以上,外观应颗粒饱满,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 杂质少。

3.水:符合GB5749的要求,酿造用水采用保护范围内的深井水,pH值为6.8至7.2,铁≤0.03mg/L,锰≤0.05mg/L,硬度≤250mg/L(以CaO计)。

4.谷壳:要求色泽正常,无霉变,并且拌料单独清蒸排杂。

(二)大曲。

以符合GB1351要求的地产小麦为主体原料,在保护范围内的特定气候和微生物条件下制成的中高温大曲。生产用的大曲贮存期应不少于3个月。

(三)生产控制。

酿制采用红高梁作为主料,谷壳为辅料,中高温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老窖池为发酵设备,采用双轮底糟和翻沙发酵的质量措施,每年春季3月中下旬到11月中下旬为制曲生产时间。按照季节不同,入窖淀粉含量控制在14%至17%之间,大曲用量为投粮的20%至25%,谷壳用量为投粮的20%至30%,入窖糟醅水份控制在55%至58%,量水水温要求高于80℃。发酵期为50天至70天。

窖池要求:酿造泥窖必须采用保护区内黄泥垒制而成,窖龄在20年以上。

从原料投入到成品出厂应不少于1年。

工艺流程:

1.制曲工艺流程:

中高温大曲:小麦→粉碎→加水→拌料→装箱→踩曲→曲块入室→培菌管理→出房贮存→成品曲

2.枝江酒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粉碎→配料→蒸煮→摊晾→下(大)曲→入泥窖→发酵→出窖→蒸馏→原酒入库→贮存→勾兑→包装→成品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浓香型:清亮透明,窖香曲香秀雅,口味绵甜、甘爽,酒体丰满,后味悠长,个性明显,浓香风格突出。

2.理化指标:

酒精度 (v/v,%, 20 ℃ )

40.0-59.0

35.0-39.0

25.0-34.0

总酸 ( 以乙酸计 ),g/l

优级

0.60-1.60

0.40-1.50

0.40-1.40

一级

0.50-1.80

0.35-1.70

0.30-1.50

总酯 ( 以乙酸乙酯计 ),g/l

优级

≥ 2.60

≥ 2.10

≥ 1.50

一级

≥ 2.10

≥ 1.60

≥ 1.00

己酸乙酯 ,g/l

优级

1.50-2.45

1.20-2.00

0.80-2.00

一级

1.20-2.40

0.70-2.00

0.60-2.00

固形物 ,g/l

≤ 0.40

≤ 0.68

≤ 0.78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三、专用标志使用

枝江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枝江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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