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9号
- 【发布日期】2006-12-13
- 【生效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楼(场)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楼(场),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
停车楼(场)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和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是指按照市建委发布的《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等规划管理要求,须建设的停车楼(场)。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楼(场)。
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楼(场)。
三、土地供应方式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
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楼(场)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需建设停车楼(场)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楼(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超出10%的,相应分摊用地,并按该配套服务用房的实际用途以协议方式补办超出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楼(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已建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楼(场)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标准。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用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计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0%计收;商业、住宅等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楼(场),若申请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可根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收取。
(二)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楼(场)用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楼(场)用地,按已建项目土地用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新建的社会停车楼(场)用地,按商业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停车楼(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及其他配套费用给予相应减免。
(四)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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