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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宜昌市
  • 【发布文号】宜府办发〔2006〕61号
  • 【发布日期】2006-07-10
  • 【生效日期】2006-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宜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渡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渡口、渡船、渡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大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力度,努力打造“平安渡”,让群众坐上“放心船”,确保全市渡口渡船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基础,海事执法机构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营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对辖区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管理负总责。要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管理的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渡口设置和撤销审批程序,明确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要加强辖区渡口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落实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收入困难渡口渡船的补助专项资金,配合全国渡口改造达标工作,切实改善渡口渡船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以桥代渡的改革步伐。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渡口、渡船和农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实行渡口安全员制度,切实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积极协助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禁非法渡运和非法载客。

(三)各级交通、港航部门要加强对渡口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对渡船经营资质和渡口经营秩序的监管,配合地方政府加快渡口改造达标,努力改善渡口渡运条件。

(四)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和地方海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渡船和船员的安全管理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督促船舶经营者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行业监管,严禁渔船载客渡运。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各自行业水上交通工具的管理,严禁旅游、体育用船等载客渡运。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三、规范渡口渡船设置经营审批程序

(一)渡口的设置与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宜昌市乡镇船舶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渡口设置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填写《渡口设置审批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审批前,应征求辖区的港航、海事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意见。港区内渡口设置还应符合城市整体港口规划。渡口撤销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二)渡船经营资质以及航线的审批。由船舶公司或船主申请,经当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渡口渡运经营资质,并依据港航部门批准的航线和停靠点运行。渡船经营及航线审批前,辖区的海事部门应出具相应的安全审核意见。跨行政区域的渡运航线审批,由申报方的港航部门会同对方港航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港航部门审批。

(三)宜昌市主城区渡口渡船管理体制。宜昌市主城区长江沿线辖区的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分别由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和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辖区渡口渡运企业(船主)。主城区原来由宜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的渡口、渡船、渡运航线的行业管理统一移交给宜昌市港航管理局负责。

四、全面清理整治渡口渡船经营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清理整治辖区渡口经营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渡口设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对辖区内设置的所有渡口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按规定批准设置的渡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对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要坚决取缔。

(二)全面清理和规范渡船经营资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对辖区所有渡船的经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渡船要限期整改,坚决取缔非法渡运船舶。

(三)彻底排查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和地方海事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港航、船检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船舶从事渡运。要加强渡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船员技能,所有渡工上岗必须持相应培训合格证书,保障渡运安全。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县乡政府和交通、港航、海事、农业、渔政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严禁农用船和渔船等从事非法载客渡运,严厉打击渡船超载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渡口的治安管理。教育部门和渡口所在地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渡运的组织管理,确保学生渡运安全。对重点渡口、重点时段,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维护渡口渡运秩序。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各海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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