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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8〕161号
  • 【发布日期】2008-11-26
  • 【生效日期】2008-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切实做好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同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发〔2008〕64号),做好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工作,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要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和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四、要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意见》(闽财教〔2007〕63号),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规范学校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学校不得擅自出台服务性收费、代办代收费的项目。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2份文件执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认真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要落实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一)加大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

(二)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省《实施意见》,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310元(杂费标准280元,预算内经费3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10元(杂费标准360元,预算内经费50元)。其中: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我市具体安排为:

1.市直学校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

2.三元区、梅列区按6:2: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20%,区财政分担20%);

3.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60%,县财政分担40%);

4.永安市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40%,永安市财政分担60%);

5.其他8个县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80%,县财政分担20%)。

预算内经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县(市、区)原预算内经费定额已高于省定基本标准的,要继续保持原有支出水平,不得降低。今后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三)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城市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生额过大、场地不足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并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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