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85号
  • 【发布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等几项通知,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为尽快落实国家脱硫电价政策,促进火电厂开展脱硫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现役火电机组已投运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全面调度本辖区内现役统调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建设进度,掌握脱硫设施投运情况,抓紧开展对脱硫工程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凡只经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验收的脱硫项目,应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并出具报告。验收工作应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176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对已经验收合格的脱硫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及时将验收结论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污控司备案。验收结果将作为总量控制指标考核的依据,未报备案的项目按当年未完成处理。我局将对通过验收的脱硫项目进行抽查。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对验收合格的脱硫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验收合格后不正常运行的脱硫设施,要及时通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取消其脱硫电价。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刘孜

电话:(010)66556247

传真:(010)66556247

电子邮箱:liu.zi@sepa.gov.cn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