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限期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限期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的通知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如皋市柴油机厂,淄博汽车制造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
为加强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依据《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326号)和《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2005年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06年度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从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立了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对生产过程加强控制,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保证体系未建立、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责令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抽样检查不合格。自7月20日至10月2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审查。整改期间我局暂停受理企业型式核准公告的申报。
二、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如皋市柴油机厂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自7月20日至8月20日限期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报我局审查。整改期间我局暂停受理企业型式核准公告的申报。
三、淄博汽车制造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不合格。自7月20日至8月2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审查。
四、上述企业整改结果经我局审查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型式核准公告中企业相关车型目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 污控司 汪键
联系电话:(010)66556251
传 真:(010)66556248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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