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95号
  • 【发布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06-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95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2005年l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火炬化工厂生产销售重水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2号)。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