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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6〕50号
  • 【发布日期】2006-05-14
  • 【生效日期】2006-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的法规草案项目已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委批准。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法工作是全市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拟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论证、起草、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对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预备项目,可形成送审稿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凡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亟须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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