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8-14
  • 【生效日期】2006-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对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工作高度重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加强宏观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抓好抓实。
二、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进行自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城市规划、用地和环保政策的有关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并切实加以落实,不得搞形式、走过场。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确保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和金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四、指导项目清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要对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新开工项目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