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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8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纠风办

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基础,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深化源头防治,注重纠风长效机制建设,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湖北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价格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企业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经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涨价、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损害群众利益、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省物价局负责,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纠风办配合)

二、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省纠风办、省教育厅配合)

(二)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三)严格规范办学行为,2008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继续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四)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负责,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五)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和校风行风建设,巩固民主评议成果,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办人民满意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三、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一)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纠风办配合)

(二)制定医疗卫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实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省卫生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继续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网上采购行为,逐步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配合)

(四)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五)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制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六)大力推行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试行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负责,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省卫生厅负责,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四、继续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涉农乱收费问题综合治理,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省农业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二)加强对落实中央和省惠农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三)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四)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省农业厅负责,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五、着力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

(一)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省级社团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

六、纠正评比达标表彰、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巩固2007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从严控制和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除省政府及其部门、省级社团可以设立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外,省政府部门和省级社团不得设立以市、州、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为对象和超越社团章程举办项目。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以及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等行为。加强对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强化管理,防止反弹。(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国资委配合)

(二)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对违反规定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行为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纠风办配合)

七、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

(一)开展对政府部门的政风行风评议。采取普遍测评、重点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分期分批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省纠风办负责,各被评单位配合)

(二)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努力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进一步提高对群众反映、投诉问题的办结率和满意度,特别要注意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及时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纠风办负责,各“热线”上线单位配合)

八、坚决纠正执法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纠正和解决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理念不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风简单,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促使行政执法机关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纠风办、省文明办配合)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切实抓好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作风建设,继续开展争创“全省十佳行政执法单位”活动,加强舆论宣传,推广先进典型,促进全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省纠风办负责,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九、继续抓好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一)加强对公路“三乱”问题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强化牵头和责任部门的治理责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逐步把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纳入常态管理。(省纠风办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二)巩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省建设厅、省纠风办配合)

(三)继续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成果,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严肃查处党政部门利用职权发行,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行为。(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四)加强对《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等行为。(省经委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事)件,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开拓进取,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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