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通〔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9-05
- 【生效日期】2009-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道路两侧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洛政通〔2009〕9号)
为加强城市区新修扩建道路沿线两侧土地、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改善道路两侧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区新建扩建道路。凡新建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城市交通主干道严格控制,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二、上述新修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除园林、农业以外的企业用地和宅基地手续。确需办理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要加强上述道路两侧的土地管理,对非法占用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规划局要积极做好上述新建扩建道路两侧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市建委要积极做好上述道路和两侧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道路两侧出现破坏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现象,严禁擅自增开路口,并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
五、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上述道路两侧城中村和城市居民的建设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在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应遵循原址翻建,不得超出原建设规模的原则。
六、上述道路两侧,凡未经批准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加强管理。
七、市国土、规划、建委、房管、工商、卫生等部门以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确保上述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对管理不到位、越权审批或滥用审批权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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