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00号
- 【发布日期】2006-11-16
- 【生效日期】2006-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豫政办 〔2006〕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4.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省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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