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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

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方针,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为基础(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省情。在险种设计上选择了当前最急需通过保险减少在遭受特大灾害时的损失、提高自救能力,同时各级财政经过努力可以承受的项目。在试点范围上选择了近几年灾害频发且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投保积极性的地区进行试点。

(二)少取多予。在农民、渔工自愿参保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给予减收保费、降低费率等优惠,各级政府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稳步推进。在国务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出台前,考虑到我省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第一步先选择惠及百姓且有推广价值的四个险种,稳步推进。

二、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一)森林火灾保险

1.试点地区:南平、三明和龙岩市全境。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森林保险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生态公益林、国有商品林4‰,其他5‰。

4.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杆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5.赔偿标准: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自负责任

本保险绝对免赔为每次火灾事故保险林木火灾损失的15亩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率为10%。

(2)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6.政府扶持政策:

(1)试点期间种植户个人承担80%的保险费,省级政府补贴20%。

(2)省林业厅建立2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当人保财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80%时,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人保财险公司与林业厅按照1∶1承担。

7.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二)水稻种植保险

1.试点地区:南平市浦城县、三明市宁化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凡浦城、宁化县辖国营、集体、个人种植的水稻,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生产管理正常的,均统一按本年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水稻保险。

保险期限:从秧苗移栽到大田成活开始至成熟收割为止。

保险责任:保险水稻因风力八级以上暴风以及洪涝、冰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灭失或绝收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附加寒害责任保险:保险水稻在孕穗抽穗期因遭受冷空气影响,造成保险水稻空壳率达90%以上的,按约定的每亩保险金额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早、中、晚稻每亩保险金额各200元。

保险费率(含附加寒害责任0.5%):中稻为2.5%;早、晚稻为4%。

4.赔偿标准: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扣除相对免赔率15%的基础上予以赔偿。

①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免赔率)×生长期赔偿比例×实际受损亩数。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40%,分孽期60%,孕穗抽穗期80%,成熟期100%。

②寒害责任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1-免赔率)。

(2)如果水稻实际播种面积大于保险水稻面积,按保险水稻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比例赔付。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户承担50%的保费,政府补贴50%的保费。政府补贴部分,省级政府承担50%,市县两级政府承担5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设区市政府自行确定。对于农户未缴纳保费的,一旦出险,按照损失金额的50%计赔。

6、承保方式:全县统保。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全县水稻种植户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水稻统保出具一张保单。

(三)农村住房保险

1.试点地区:全省(不含厦门)。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及所有的室内财产、装璜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户保额5000元。

保险费:实行全省统保,在试点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按全省3500万元收取年保费。

4.赔偿标准:

(1)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完全损毁,赔偿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1200元(各600元);每间厨房完全损毁赔偿400元。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屋面瓦片损失的,每间房屋瓦片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为300元;瓦片损失在50元以下者免予赔偿,每户的瓦片赔偿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村住房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级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市县两级政府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政府自行确定。试点期间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中:代市、县(区)人民政府垫付的1750万元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回。

6.承保方式:全省协议统保,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统一与省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省人保财险公司于统保协议签订后分别与各市、县(市、区)订立保险合同,并送省民政厅备案。各地投保户数为投保当年福建省统计年鉴中的上年末乡村户数。

(四)渔工责任保险

1.试点地区:漳州市东山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渔船工人员自登上被保险船舶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伤亡,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2)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8000元。

保险费率:3‰。

4.赔偿标准:

(1)死亡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2)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3)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半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4)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免赔额赔付。

(5)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所赔款金额。

(6)渔船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公费医疗待遇赔偿医疗费用及扣除免赔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及扣除免赔额为限。

(7)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400元。

5.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船东承担80%的保险费,省级政府补贴20%。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四、其他

(一)试点期限:3年。

(二)厦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安排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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