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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纪要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科函〔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纪要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纪要

(环科函〔2006〕25号)




各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单位:

为研究解决制订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完善排放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我司召开了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参照实行。

附件: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纪要
2.与会代表名单
3.主送单位名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讨会纪要

2006年4月29至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南昌召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制订研讨会,来自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企业的代表54人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会上,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标准主编单位介绍了铝、铅锌、铜镍钴、锡锑汞、镁钛等五项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的内容和标准制订工作情况(稀土工业排放标准尚未提交征求意见稿草案,会议未涉及该标准的内容)。

在研讨会上,科技标准司罗毅副司长充分肯定了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等标准编制单位取得的工作成绩,强调了国家排放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指出目前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制订工作与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要求、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希望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人力等资源的投入,切实加强排放标准的背景研究和文本编制工作,争取今年内完成标准制订任务。

受科技标准司委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陈尚芹副会长主持了技术研讨活动。全体与会代表结合国家环境保护转变的需要和防治有色金属工业环境污染要求等问题,对各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的内容展开了讨论,并对标准草案的内容和标准制订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上,科技标准司要求各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会议对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目前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希望各标准编制组在修改征求意见稿的工作中落实以下要求:

一、关于制订各排放标准的基本技术原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体现,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法定依据。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防治污染。因此,排放标准应突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控制要求,其核心内容是排放限值及监控排放行为的措施。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为行业型排放标准,制订标准不仅要紧密结合行业生产工艺的特点,标准定位还更要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标准的公益性,要体现国家有关法律、产业政策的要求,排放标准要起到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标准提出的排放控制要求应具有先进性,能够代表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于能耗物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通过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促使其淘汰,不应作为制订标准的依据。为体现排放标准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污染物排放限值原则上应基于国际上较先进的主流生产工艺,不应照顾落后的生产工艺。

二、鉴于目前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方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并且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控制)标准正在修订之中,体系结构将发生变化。考虑到这些标准的实施与本行业排放标准是否引用无直接关系,为理顺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避免内容发生冲突,有色金属各排放标准中关于环境噪声和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的内容应删除,标准中不引用相关噪声、固体废物排放(控制)标准。企业的锅炉、自备电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等问题做同样处理。

三、有色金属工业所使用的原料成分复杂,多为共生矿、伴生矿或其他金属生产之后的富集渣,各标准编制说明中应对本标准适用企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情况做全面描述,并提出本标准确定控制污染物项目的理由。对于涉及两种以上有色金属的排放标准(铅锌、铜镍钴、镁钛和锡锑汞),对每一种金属的生产过程应分别进行工艺技术评估、污染源分析和技术要求论证的工作,说明其间的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关联性。

标准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应全面,能够体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根据污染物的特征(理化特征、毒理特征、环境特征)分别提出科学合理的控制要求。

有色金属行业采矿、选矿及冶炼过程产生大量颗粒物(烟尘、粉尘),这些颗粒物含有重金属及砷,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不同于一般性颗粒物,应当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同时应关注颗粒物与重金属之间的相关性。草案中提出的限值要求大多数偏宽,应重新认真论证,并将烟尘、粉尘等污染物名称统一表达为颗粒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设置第一类污染物并规定在车间排放口监控,原因是这些有毒污染物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技术无法去除,为防止有毒污染物稀释排放,要求在车间内对有毒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处理目的是实质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若取消一类污染物和在车间排放口监控的规定,则不利于有效防止有色金属企业稀释排放有毒污染物,从而增加环境风险。因此,各标准编制组应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全面的分析,若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物质,则应作为本标准的有毒污染物予以重点控制,明确其排放限值、处理要求、监测位置等;若没有排放上述物质也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不应回避这一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参照国外公布的有毒污染物黑名单,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特点,适当增加污染物项目。

四、标准中关于敏感区域禁止排放的内容,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衔接,但不应按“水”、“气”型污染源分别作出规定。在标准正文中不规定允许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受纳环境介质级别(功能区)。在标准正文“适用范围”一章中增加一款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替代和衔接的标准问题。标准文本可表述为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中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相应内容。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即适用,不应推迟若干年实施。

六、标准应以实施时间为界,分别规定现有企业和新(扩、改)建企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当于两个排放标准)。对现有企业可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对新(扩、改)建企业可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不采用分时间段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控制对象的“企业”也可用“污染源”、“装置”、“设施”等词汇表述。

七、各标准编制工作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可在中国环境标准网:www.es.org.cn查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标准格式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特殊要求。

八、标准的编制说明是用来论证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目前标准编制说明较为薄弱,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论证要求,内容应予强化和充实,增强标准论证的逻辑性并全面准确反映标准制订工作的内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和主要工作过程。

简要说明该行业国内外背景情况、国家产业政策、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趋势,标准制订的必要性、法律依据,标准制订的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论证或说明。

依据对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评估分析、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污染物排放状况调查结果、统计数据等,说明所确定的受控设施与污染控制项目;论证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的设定; 同时还要对所做出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标准监测与实施事项做出相应说明。

(三)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关系。

简要说明标准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关系,与其他现行标准或技术法规的关系。修订或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将新标准与原标准的技术或控制水平、主要参数进行对比评价分析。

(四)行业排放现状、典型源调查与达标率分析。

简要说明行业污染物的排放现状、典型源调查的结果,分析论证污染源对所定标准的达标情况。

(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全面论述国外制订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法规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将所定标准与国外同类排放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进行对比和分析。对国外相关标准与法规的论述,应明确国外排放标准、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年代。

(六)标准实施成本与效益分析。

对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进行分析。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主要是对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的建议等。

编制说明内容应全面,语言应精炼,应与标准的技术内容相呼应,并与技术研究报告相互补充、衔接。

技术研究报告是标准调查、研究、论证过程中所形成的背景材料。各标准制订单位应当参照科研项目的一般要求,提供技术研究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可以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安排技术研究报告的内容。

九、标准名称问题。标准命名应考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其他排放标准命名的习惯。考虑到有色金属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本次制订的5个排放标准,只涉及了其中的少数品种。为使标准名称更加简洁并与其他排放标准一致,将名称中的“有色金属”删除,采用《XX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式命名,如《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标准中关于水、大气污染物污染物监测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规定,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等,对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我监测分别规定监测频率,标准中应规定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应的监控点的具体位置,以便于监督管理和执法。

十一、关于制定和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关于总量控制的要求,应由有关文件规定。因此,应删除标准中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和实施总量控制标准的内容。

十二、除上述内容外,各排放标准尚需就下列内容进行修改。

(一)《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应再论证能否提高要求;苯并[a]芘指标放宽要慎重;若保留阳极效应次数指标,应进一步论证说明;增补成本-环境效益分析。

(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艺技术(含设备)进行评估,筛选出先进的工艺技术(含设备)作为标准制订的技术依据;排放限值应体现先进工艺技术(含设备)的排放控制水平,不应对所涉及的所有炉型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烟尘(主要是铅)等污染物限值过宽,其合理性应进一步论证。

(三)《铜、镍和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说明按照铜、镍和钴顺序分别叙述,加强针对性;补充铜堆浸工艺内容;对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合理性进一步论证;删除企业规模划分的规定;排气筒高度规定过多,应按实际情况简化;汞、砷等污染物要考虑控制问题。

(四)《锡、锑和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三种金属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详细的评估筛选,确定标准制订的技术基础;排放限值确定的科学性应进一步论证,要说明选择确定控制污染物项目和限值的方法,控制的行业特征污染物要全面,如砷是否控制要说明;二氧化硫等指标偏宽,需论证、调整。

(五)《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氯气、氯化氢等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应进一步调研,并参考环保部门批准有关企业环评报告书中要求;污染物测定方法应再进行研究,选择能够排除干扰物质的方法;依据的工艺、技术比较落后,需要调整。应对工艺技术做进一步的评估分析,确定较为先进的工艺技术作为标准制订的技术依据。

十三、各项排放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修改完成后,送至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所(以下简称:标准所)进行技术审查。标准所要高度重视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切实加强对各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的技术指导,将责任落实到人。标准所、各标准编制单位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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