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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 【发布日期】2007-10-08
  • 【生效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会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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