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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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