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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