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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5〕11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要把解决部分地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作为我区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级城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要从增加供应和调控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需求,杜绝在住宅领域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控制拆迁带来的住房被动性需求,努力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住房供应结构

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对改善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盟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可以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旗县(市、区)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尽快提出2005年及2006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5年的建设规模于2005年9月上旬前上报,2006年的建设规模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

各旗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已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科学合理地明确建设布局,并将2006年的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至2010年),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已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要补充此项内容。2004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旗县(市、区),近期住房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年度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稳定市场预期。各盟市、旗县(市、区)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抓紧组织编制。

土地供应前,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确保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规定得到落实;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进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凡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未确定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加大土地供应结构改善和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的土地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既要明确最晚的动工开发日期,也要限定最晚的竣工日期。

四、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按照《通知》精神,我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考虑到自治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平方米的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备案。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旗县(市、区)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完成数据。

五、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内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保障标准,尽快制定廉租住房实施办法。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尽快实施。为尽快解决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2006年起,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售房,加强市场监测

我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起步比较晚。2005年自治区要全面实现商品房网上销售,自治区建设厅要抓紧进行网上售房软件的开发和全区统一销售网站、网络的建立工作。各盟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推行网上售房,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等。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的开发建设要给予资金支持,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要防止一房多售、私下交易和偷漏税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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