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电监安全〔2006〕28号
- 【发布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6〕28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顾问、电力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今年以来,电力建设连续发生两起因起重机械倾倒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6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白市水电站工地现场,一台30吨的门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倾倒,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7月4日,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扩建工地在拆除一台60吨门吊过程中,门吊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造成两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和安全监护不到位。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安全有效管理的常态机制,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外包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禁工程项目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行为,并针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监督不留死角。
三、施工单位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卸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起重机械要坚决予以停用。
四、施工单位要强化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加强员工遵章守纪和自我防护意识,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对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五、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特别是应当加强对工程主体已完成、接近扫尾的建设项目的监理,防止出现争抢工期而忽视安全酿成事故。
六、要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事故信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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