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169号
- 【发布日期】2006-05-27
- 【生效日期】200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169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加快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区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纲要》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盟市、旗县的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思路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贯彻落实《纲要》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主线,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起草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规章和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应附有详细说明。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立法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工作,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的经济立法项目,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由法制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
(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价、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精简政府机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盟市、旗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来实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协调功能,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于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制度等配套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三)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六)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物质装备和必要经费。
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各地区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
(三)抓好政府法制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法和专业法培训,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兼任盟行署、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并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二)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做到年年有计划,逐级抓落实,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将本意见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每年报告落实本意见和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盟市法制办公室至少应设立备案审查科、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等机构,旗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至少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两个机构。在经费保障方面,各地区要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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