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6]74号
  • 【发布日期】2016-07-12
  • 【生效日期】2016-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