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发[2006]31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发[2006]31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深圳海关关于对出口含金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关审[2006]252号)。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8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中“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退税”的政策规定。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对出口黄金及其饰品暂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005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明确“企业办理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署通[2000]486号文件,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退税专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口的黄金及其饰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关退税管理部门凭企业提供的有关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手续,海关不再补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