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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5年10号(总第84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已于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需与之配合使用的GB4706.7-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1-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国家标准(上述各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同时生效并开始实施。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此两种产品原认证所适用的旧版安全标准自动废止。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真空吸尘器和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的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检测工作。

二、对于真空吸尘器和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考虑到此次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但最晚不应迟于2007年7月31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试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由实验室向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已获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在下一次跟踪检查后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注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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