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19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我局决定在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推进圈区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考核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继续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单位和申请新增成为定点单位的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考核分数达到80分且通过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定点单位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送总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有序推进现有定点单位结构调整。在定点单位考核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对难以达到《考核标准》,特别是管理混乱、加工设备和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废物经营记录与实际进口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合格企业,果断进行清理淘汰。2006年未实际进口利用废物的,应一律按照申请新增定点单位进行考核。
三、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圈区管理。2007年,定点单位核定工作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原则,除经我局认可的实行进口废物加工“圈区管理”试点的区内定点单位数量可以增加外,区外的定点单位数量不得增加。区外确有新增定点单位需要的,应根据对现有难以达标的定点单位进行末位淘汰,在符合《考核标准》的申请新增定点单位中按照考核分数,择优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报我局核定。
四、我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的定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对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互查。对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环保部门,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经我局审核通过的2007年定点单位名单,将按程序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并予以公告确认。
附件: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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