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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哈发〔2008〕1号)




(2008年2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市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实施“好民居”计划,解决好城市棚户区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新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为总体目标,以实施“好民居”计划为载体,切实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攻坚战,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总体要求。开展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确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区内棚改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予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要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改造过程中实现八个促进,即: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促进“城中村”改造,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促进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和申办冬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将惠民利民政策贯穿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建设和安置全过程。

二、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四)加大市场融资力度。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筹融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筹融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投融资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大筹融资工作力度。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多渠道做好筹融资工作,保障本地区棚改资金需求。哈投资集团、市城投公司要充分发挥筹融资平台和工作主体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加大市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棚改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对通过一口收费上缴市财政的棚改项目成交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根据市棚改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将余额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改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按规定征收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专项配套费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棚改项目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统筹平衡全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棚改项目中商品房建设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墙改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量大、收益低,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局、发改委、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项目计划书并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支持。

三、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土地和规划支持。国土部门要安排土地供应,确保棚改项目用地指标及时到位。对棚改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要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尽最大可能提高土地收益,促进棚改项目资金平衡。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向上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要优先安排、确保落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棚户区改造投入大、收益低和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际,在规划指标上对棚改项目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满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

(八)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城建项目与棚改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给予倾斜和支持,保证棚户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提前将其列入城建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九)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税务部门要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益性特点,充分利用国家改善民生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十)全力推进棚改项目审批提速。为保证棚改项目的时效性,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繁事简办,全力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改项目实行联合会审、现场办公、集约化审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确保棚改项目顺利推进。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实施惠民利民的拆迁、建设和安置政策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住房和生活问题。坚持依法、平安、和谐拆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和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学生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十二)坚持高标准建设住宅新区。棚改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要达到初装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棚改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对大宗建筑材料实行全市统一团购,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地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十三)落实保障住房建设政策。在棚户区改造建设中,要集中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实际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以及安置的政策性回迁住房建设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项目总建设规模的20%,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在棚改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予以明确。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要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努力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五、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大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力度。为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棚改工作指挥协调组和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在市棚改办成立临时党委,全面加强党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棚改工作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适时采取常委包区、领导包片等办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五)在棚改工作中锻炼和选拔干部。本着优选优配原则,从市、区相关部门抽调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棚改工作中。被抽调到市棚改办工作的干部由其统一管理,原则上3年内不再安排其他工作,以保持棚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单位工作岗位应予以保留。要切实加强对参加棚改工作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工作,注意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干部。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任用。


(十六)建立棚改工作目标考核和监督机制。市棚改办要根据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棚改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实施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市棚改办临时党委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棚改干部管理激励政策。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严防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惠民之举深入人心,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要及时宣传、报道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浓厚氛围,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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