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9号
- 【发布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6〕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办矿水平,全省小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人以下;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煤矿整顿的对象
1?越界开采的矿井;
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又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或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能力不足的矿井;
5?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
6?今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
7?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级核准(审批)的矿井;
8?相关证照已过期的矿井;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矿井。
(二)煤矿关闭的范围和对象
1?立即依法关闭非法矿井。包括:非法开采和已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非法挂靠的矿井;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越界开采的矿井;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矿井。
2?限期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包括: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符合所在地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的矿井。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指核定能力,未进行能力核定的依据设计能力,下同)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4?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1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
5?列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煤炭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06年或2007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要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方法与阶段目标
(一)整顿关闭方法
1?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生产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审。由安徽煤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对资源丰富、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治理瓦斯和防治水害、采煤工艺规范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按照省经委等12 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皖经煤炭〔2006〕121号)进行资源整合,其整合方案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前,经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整合规模按批准方案执行。
3?对小煤矿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核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规定,依法对小煤矿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经复核,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以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准)的小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暂不列入关闭淘汰对象。
4?对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能够进行资源整合的独立块段或开采极薄煤层的小煤矿,制定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依据资源、技术和市场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后的单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极薄煤层4万吨/年),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5?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注销、吊销其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期间,有关证照确需延续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12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06年,全省计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落后能力的小煤矿23对(名单附后),煤矿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下达关闭决定,证照颁发机关要吊(注)销相关证照。年底前,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其关闭到位。
第二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整合技改,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基本完成关闭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以依法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关闭所有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把整顿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监管,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
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监察指令,并向产煤市政府依法提出有关监察建议;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投保,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负责依法查处超定员组织生产、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和妇女从事井下作业等违法案件。
5?公安部门负责收缴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小煤矿的爆炸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6?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7?财政部门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小煤矿;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得延续。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矿井的善后处理工作。
12?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向整顿关闭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煤矿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督促资源整合和技改升级的煤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督促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在整顿关闭和整合过程中借整顿、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突击生产和边施工边生产,防止整顿矿井“明停暗采”、整合技改矿井“假技改实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发挥媒体作用,取得全社会支持
1?对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在媒体上公告,形成全社会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良好氛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整顿关闭中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情况属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制定相应经济政策,完善退出机制
1?各产煤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小煤矿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完善正常的煤矿退出机制。
2?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各产煤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计划,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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