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核岛冷冻水系统(DEG)制冷机组更换改进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112号
  • 【发布日期】2006-08-24
  • 【生效日期】2006-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核岛冷冻水系统(DEG)制冷机组更换改进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核岛冷冻水系统(DEG)制冷机组更换改进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12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核岛冷冻水系统(DEG)制冷机组更换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6〕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核岛冷冻水系统(DEG)制冷机组更换改进的请示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进,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