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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委托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341号
  • 【发布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委托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委托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4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中心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卫生部负责审查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有关人员对卫生部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请你中心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以上职责,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高效、有序运转。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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