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标函[2005]143号
- 【发布日期】2005-03-25
- 【生效日期】2005-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135号部令”)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达到135号部令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请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初审要求
(一)严格按照278号公告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文件之日计算。
(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职业年龄是指造价工程师为7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为60岁及以下。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在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时,只需提供退休证(内退协议)和聘用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应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和完成业务情况一览表(申请书中)进行核对。
(六)享受免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凭证和免税证明。
(七)出资额中造价工程师出资不低于60%,其余出资应为企业或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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