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1-18
- 【生效日期】2006-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我省农用地转用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三级审批,土地征收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文件制发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文件的制作样式,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函件批复,编“黔府用地函〔××××〕××号”,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送批准文件,并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分批转办,省国土资源厅也可分批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分批呈报时应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审查报告和一览表中的未尽事宜,必要时可另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情况说明。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上报文件(代拟稿)及建设用地报批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黔府呈”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上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逐级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二)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仍由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直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三)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除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批准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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