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3
- 【生效日期】200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为切实加强"降消项目"县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心设置
1.项目县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产科急救中心。
2.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
产科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急救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
三、制度建设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四、知识技能
1. 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2. 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 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五、人员资质
1.急救小组医护人员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助产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妇产科执业医师或助产士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名,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妇产科中级以上职称。
六、房屋设备
1.房屋、设备与药品要符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并设有适合危重孕产妇抢救的重症抢救室。抢救室应备有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急救中心必备设备:救护车、麻醉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氧、输血、呼吸机、负压吸引器、除颤仪、静脉切开包、综合性抢救箱等相应设备。
3.妇产科必备的设备:胎儿监护仪、妊高征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宫纱、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暖箱等,并保持抢救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4.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维生素K1、纤维蛋白原、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碳酸氢钠、哌替啶、地西泮、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等。
七、病历书写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2.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 抢救记录:在患者病情危重抢救过程随时完成,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做好相应的登记。
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八、绿色通道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转运。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急救小组组长。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产科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馈通知单》(见《"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九、信息管理
1.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2.每季度填报一次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见附表1),上报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十、质量控制
1.产科急救中心应将加强产科服务和技术质量,提高急诊急救能力,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
2.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和技术质量考核标准,定期接受质量检查与技术考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