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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于洪涛韩现超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45号
  • 【发布日期】2006-07-28
  • 【生效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于洪涛韩现超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于洪涛韩现超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豫政 〔2006〕45号)




于洪涛,男,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山大队代理副中队长。1996年入伍以来,凭着对消防事业的无限热爱和忠诚,爱岗敬业,苦练本领,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5次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一等功1次,被省公安厅评为“优秀人民警察”,被驻马店市政府和团市委分别授予“人民消防卫士”、“新长征突击手”和“优秀青年卫士”等称号,2006年被团省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韩现超,男,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内黄县特勤班班长。2002年入伍以来,刻苦钻研业务,练就过硬本领,参加灭火抢险救援300余次,救助群众20余人,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2次被评为“优秀士兵”,1次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二等功1次。特别是在2005年10月抢救落井群众过程中,韩现超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先后4次主动下井救人,被中央、省、市多家新闻媒体报道,赢得了广泛赞誉,当选“感动安阳・2005年度十大人物”、安阳市劳动模范,被团省委和安阳团市委分别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省政府决定给于洪涛、韩现超2位同志各记个人一等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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