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9〕32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9〕32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岭澳核电厂17名操纵人员持照有效期延期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9〕17号)、《关于申请延长田湾核电站32名高级操纵员执照有效期的函》(苏核发〔2009〕125号)、《关于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王煊等操纵人员执照延期的请示》(秦核安发〔2009〕101号)、《关于操纵人员执照延期的请示》(原安发〔2009〕185号)、《关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延期的请示》(院安发〔2009〕146号)、《关于清华大学核研院研究堆部分操纵员执照延期使用的请示》(清核请〔2009〕12号)收悉。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核设施操纵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核设施主管部门应在操纵人员持照到期前30天,向我局提交通过考核的操纵人员申请书。鉴于我局刚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以上核设施操纵人员换发执照相关文件,考虑到你单位陈圣吉等106名 操纵人员执照将于2009年3月底前到期,且这些操作人员一直在现场工作,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为保证民用核设施的依法平稳运行,保证我局操纵人员审查质量,经研究,我局同意将以上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4月15日。你单位在此期间应加强操纵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确保操纵人员持证上岗,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局要求你单位提前三个月向核设施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资料,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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