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7〕81号
- 【发布日期】2007-07-06
- 【生效日期】2007-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内政办发〔2007〕81号)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时间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范围全区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内容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2.劳动用工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5.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
二、专项行动的步骤和方式第一阶段为旗县(市、区)清查和盟市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31日。在此期间,在盟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各旗县(市、区)要对所辖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摸底,了解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制作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集中精力开展清查、打击行动。第二阶段为检查和验收阶段,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31日。在此期间,各盟市要对开展清查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彻底排查,确保做到全方位检查,全面验收,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这一阶段,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分赴各盟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随机确定部分旗县(市、区),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专项行动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排查,加强统一指挥自治区将成立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和工会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要对专项行动涉及的各项工作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抓住关键的、重要的环节,加强统一指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和依靠苏木乡镇、嘎查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整体联动,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把握重点,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对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和收买被拐卖拐骗的儿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营业执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各地要注重整体联动,切实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宣传到位,舆论引导,机制健全,规范用工行为各地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采用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赢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村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泛开展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办案手段。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 专项行动情况汇总各地将阶段性情况汇总后分别于2007年7月11日、21日、31日和8月11日、21日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将盟市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31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徐晓燕 巴 夫
联系电话:(0471)6944443 6944617
电子邮箱:nmldtjcc@eyou.com
附件:自治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自治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郭子明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盖文山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冀秉峰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昝振英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阿斯林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额尔德尼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冯呼和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王富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许宏智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马 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苗 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金 华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昝振英兼任。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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