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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61号
  • 【发布日期】2006-09-04
  • 【生效日期】200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支持、协同物价部门做好新时期农村价格工作,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物价局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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