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75号
- 【发布日期】2006-09-06
- 【生效日期】200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申报指南
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申报指南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出目标
为加强我国沿海渔港小型公益设施和渔用航标建设及维护,提高沿海渔港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渔用航标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通过2007年项目实施使渔港港池内的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水毁工程得到修复,渔民、渔船的安全得到可靠保障;渔港、渔船管理水平和渔港的综合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提高;渔港整体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渔用航标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项目支持方向和筛选原则
一是先急后缓的原则,项目优先考虑基础条件较差,各种问题较多,特别是受台风等影响较大、安全隐患突出的渔港;二是公共服务性原则,项目优先安排渔船停靠数量众多、幅射面较广的渔港。
三、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
1、申报单位条件:一是沿海渔港港权的所有单位或直接管理单位;二是航标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
2、主要建设内容:港池内消防、防污设施、水毁工程的维修改造和更新,道路、照明、通讯等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基本管理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渔用航标灯维修和养护。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沿海各地现有渔港数量和水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限报2―4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所报航标须从列入我部确定的渔业航标普查数据库中选择。
五、申报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渔港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主管单位在征求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的意见后,以计字或财字号文件报农业部(财务司1份、渔业局4份)。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bofplan@yahoo.com.cn或bofplan@agri.gov.cn。
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需要维修、改造和更新设备的具体名称和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和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建设后产生的效果等,重点说明建设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方式,并按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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