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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旅办发〔008〕102号
  • 【发布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办发〔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将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实施。为维护大陆旅游者和两岸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游团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示范文本是为落实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安排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业相关法规而制定的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赴台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大陆旅游者和赴台旅游组团社使用和签订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二、各地要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出境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结合起来,与诚信旅游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把它作为加强赴台旅游市场管理、规范赴台旅游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三、做好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工作。示范文本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四、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推行使用。目前,限于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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