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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7]97号
  • 【发布日期】2007-03-21
  • 【生效日期】2007-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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