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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6]234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建城[2006]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考核与推荐,建设部组织了评审工作。经各城市重点整改与加强,我部重新审查并研究决定,命名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市等14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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