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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4-23
  • 【生效日期】2006-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出台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在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中,加大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省对各地税改造成的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缺口给予全额补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当前低水平、维持性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含原莆田县和原宁德县级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

其他县(市)分担比例:

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闽侯、长乐、永安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石狮、晋江两市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漳州和龙岩市辖区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福州、泉州市辖区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2.对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预算公用经费(含农村税改专项资金)和免除的学杂费资金。中央今后调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2.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我省现行的一、二、三类地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

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140元、160元、180元;

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250元、270元、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分别为200元、220元、240元。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消除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逐步建立校舍维修改造投入长效机制。省、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各地每年新增危房校舍得到维修和改造。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不减少,并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不得拖欠。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年度实施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逐步实施。

1.2006年,对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的一、二、三类杂费标准执行。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2007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3.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4.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二)市区和县城城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和管理。

按照中央要求,省成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

1.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资金,是专项资金。县级政府应按照改革的要求,落实应承担的经费,并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每年年底要向省政府报告本年度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2.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全部足额纳入县级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为坚决治理乱收费提供了根本保证。要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妥善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建立和实行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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